【明報專訊】上月底結束公開徵求意見的《慈善法》二審稿,將於下月在京召開的全國人大進行審議。雖二審稿較一審稿有較大改動,有案底的人五年內仍被禁止出任慈善組織高管。 針對業界有關內地慈善組織或遭停牌的擔憂,二審稿規定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而一審稿中規定的「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即使沒有登記,也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但應當遵守本法相關規定,並依法享受相關權益」,二審稿則被改為「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至於慈善組織高管,不論一審二審,均提出「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五年;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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