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拖4年 逼捱貴息 責遲更新信貸資料 業主索償集友292萬
【明報專訊】業主聲稱早年拖欠集友銀行按揭貸款,被銀行入稟法院收樓,最終他於2010年底清還所有欠款,並獲銀行發通告證明。惟他稱集友銀行於其後4年半,未有更新其環聯信貸資料庫紀錄,令他向其他財務機構借貸時須付較高利息。該業主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指集友銀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要求賠償292萬元。
集友銀行發言人表示,該行一向重視客戶信貸資料的準確性,並嚴格遵守相關監管守則和規定;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宜評論。
集友:一向重視資料準確
根據入稟狀,原訴人李國棟(譯音)與另一人於1999年10月抵押其上水奕翠園物業,獲集友銀行350萬元按揭貸款。原訴後來因拖欠供款,被銀行入稟法院要求收樓。原訴於2009年與集友銀行達成協議,承諾付50萬元加利息以清還欠款,最終所有欠款於2010年12月還清,集友銀行亦於2011年1月向原訴發通告證明。
曾欠交按揭 5年前已清還
惟原訴事後發現,集友銀行未有替他更新環聯信貸資料庫紀錄,紀錄一直顯示他有欠款未還,信貸評級亦受影響。原訴多番要求集友銀行更新紀錄,但直至4年半後、即今年7月才獲更新。原訴指他在上述4年半間,先後向大眾銀行(香港)、琤芼行、亞洲聯合財務及另外3人借款共約1700萬元,但因信貸評級不佳,須付較高利息。原訴指他原本可享1.9厘年息,借款時的年息卻高達5厘,使他共多付約292萬元利息。
指集友違14天內更新守則
入稟狀續指出,《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第2.7條訂明,若被拖欠的款項已被全部或部分清還,信貸提供者應盡快更新信貸資料機構資料庫的相關資料。此外,若有人向信貸提供者提出更新資料的要求,信貸提供者須在收到要求的14天內更新。原訴一方認為集友銀行違反上述守則,遂興訟要求對方賠償他4年半以來多付的利息。
【入稟編號:HCA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