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U 停牌駕駛 官斥知法犯法擬判監
【明報專訊】警察機動部隊(PTU)警員涉於去年1月在停牌期間駕車往警署,被控「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昨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裁判官稱被告知法犯法,將考慮判處即時監禁。案件押後至下月1日裁決,待索取背景報告。
官:身為警員不可能忘記正停牌
早前審訊時,控方指電腦紀錄顯示一輛屬被告潘國傑(25歲)名下的私家車駛入警署停車場,出入紀錄亦顯示被告委任證號碼。辯方反駁稱被告已報失車輛感應器,閉路電視亦未能拍下駕駛者容貌。裁判官稱委任證乃重要物件,被告亦沒有報失委任證,車輛感應器則是在案發後22天才報失,所以認為駕駛者和用委任證出入的人皆是被告。裁判官又稱被告作為警員,不可能不記得自己正在停牌,亦一定知道停牌其間不會有第三者保險,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中五畢業,與父母同住,案件肯定會令他失去工作。辯方又稱,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不過,裁判官稱被告知法犯法,將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KTCC 30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