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時接手機 違法送辦
[2016.01.16] 發表
苗栗縣苑裡鎮53歲李姓男子上午11時許在客庄活動中心投開票所投票時,將手機攜入所內,投票時手機鈴響,李男接起手機3秒後,遭選務人員請出,警方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他以現行犯移送通霄警分局偵辦,等待檢察官進行複訊。違規攜帶手機進入票所,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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