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後阻撓搶救 最高法:殺人罪
【明報專訊】內地煤礦、礦業不時發生隱瞞事故,黑心礦主為免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狠心遺棄傷員、藏屍虛報遇難人數、甚至堵塞出事礦井等。兩高院本月15日表示,16日起實行新法例,倘安全事故發生後,有任何阻撓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令受害人重傷、殘疾甚至死亡,涉事者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據內媒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16日起正式實施,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作為入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指出,不少非法煤窯、礦山業主在發生礦難後,為逃避法律責任及巨額金錢損失,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傷員,甚至堵塞出事礦井,致被困人員重傷、殘疾甚至死亡。
上述事件屢屢發生,去年7月造成7死1重傷的黑龍江鶴崗礦難,涉事礦主為隱瞞事故,不向政府請求出動專業救援隊,反而臨時僱用30名社會人士救援,令救援時間大幅度延長,事後向死者家屬付巨額掩口費了事;而5年前造成26人遇難的河南澠池礦難,煤礦管理層蓄意隱瞞死亡人數,甚至偷偷藏匿遇難礦工屍體,令救援工作一度混亂。
據業內人士透露,發生礦難後,礦方交納的2500多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將被沒收,重要的是將被勒令關井,數千萬元投資化為烏有,還要面臨數百萬元罰款。他舉例指,一個小煤礦若發生死亡5人以上的礦難,可能面臨近億元損失,故千方百計隱瞞事故。
山西某礦業公司經理坦言,現在發生事故,礦主或會在媒體舉報的壓力下上報,事實上若救援成本比較大,礦方多會選擇隱瞞不救,「救人要花100萬元,不如賠他家裏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