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與未成年人性交符憲法 縱是兩情悅亦不能亂來

[2015.11.25] 發表

(多倫多24日加新社電)安省上訴庭作出裁決﹐維護刑事法部分章節﹐指它是重要法律﹐旨在保護青少年﹐免受成年人性剝削﹐符合憲法規定﹐即使性行為是兩相情願的行為﹐成年人不得與受保護未成年人性交。

上訴庭裁決確認《刑事法》的條款﹐禁止14歲、15歲青少年﹐與年齡大5歲以上的人進行性行為。

上訴庭裁定﹕「成年人認為﹐國會立法範圍過寬﹐將他排除同齡範圍外﹐那是誤解法律的保護作用。」

根據法庭文件﹐21歲的被告與結識數年的15歲少女相戀﹐審訊庭指兩人的關係「正面」﹐他們交往11個月﹐進展到性行為。

證據顯示﹐女孩慫恿男子發生性行為﹐他最初不想﹐因為她還未滿16歲﹐那是同意性行為的法定年齡。女孩後來沒有避孕﹐未有告訴男方﹐她在懷孕後墮胎﹐兒童福利人員報警﹐男子被控多項性侵犯罪名。

儘管女孩願意與男子性交﹐《刑事法》明文禁止被告以對方同意為藉口抗辯。法官在2011年6月裁定﹐男子性侵犯和性觸摸罪名成立﹐但法官卡梅隆(Lisa Cameron)拒絕定罪。她說﹐該案沒有脅迫或剝削﹐沒有犯罪企圖。她說少女比實際年齡成熟、聰明和獨立﹐又說兩人的關係「有愛、互相尊重」。卡梅隆認定﹐年齡差距的法律規定侵犯男子憲法權利﹐她宣布暫停法律程序﹐控方上訴。

2012年10月﹐高等法院法官格拉斯(Bruce Glass)裁定﹐法律沒有觸犯憲章﹐卡梅隆犯法律錯誤。他認為﹐男子知道女方15歲﹐所以憲章中的禁令自動生效。

男子提出上訴﹐他辯稱﹐法律範圍太寬﹐不符合基本公義原則。

聯邦政府反駁說﹐該法是司法框架一部分﹐旨在雙方固有力量不平衡的前提下﹐保護年輕人﹐免受成人性侵擾﹐上訴庭同意這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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