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總內要女疑犯除褲「搜身」 警員非禮罪成囚16月
【明報專訊】加入警隊近6年的便衣警員今年1月藉詞搜身,在灣仔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內,拉高涉及盜竊案的內地女疑犯內衣,兩度觸摸其胸部,又要求女疑犯脫下內褲,讓他觀看私處。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一項非禮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裁判官昨斥他沒有真心悔改,從未向事主道歉,更反指事主色誘他,判他囚禁16個月。
已停職的被告鄺浩雲(27歲)昨由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求情,指被告患有脊椎炎,成為便衣警員後工作量大增、壓力大,認為他需要治療,改善他對性的認識,請求法庭先索取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考慮判他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李紹豪判刑時指出,被告犯案前是一名有能力及稱職的警察,為警隊貢獻良多,曾受上司及市民讚賞,相信他前途無限;被告亦是家庭支柱、孝順兒子,負責供養胞弟讀書,判刑後被告將失去工作及家人的陪伴。
反指事主陷害 官斥被告沒真心悔改
裁判官斥責被告在案中濫用警察權力,先了解事主背景,利用她對警察的信任,有預謀下犯案;又跟蹤她離開警署,曾多次放棄臨崖勒馬的機會,繼續犯案,指他破壞市民對警察的信任。裁判官又指被告沒有承認罪行,要事主再來香港作供、憶起往事,並接受辯方盤問,無疑事主最需得到道歉,但被告只在求情信中向警隊、同僚及家人道歉,從未向事主道歉,更向感化官稱,只是隔茪漲褔硎N事主胸部,又向心理專家稱是事主設局陷害他,斥責他沒有真誠悔意。
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風險高
裁判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沒談過戀愛,性觀念扭曲,以為女性是「性物件(sex object)」、泄慾工具,重犯風險頗高,應判處具阻嚇力刑罰,兩項罪名共判囚16個月。清洪聞判後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控方反對,指被告沒有上訴的理據,裁判官拒絕申請,被告被即時囚禁。
【案件編號:ESCC1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