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裁誹謗貝鈞奇 《明報》上訴

[2015.10.23] 發表

【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興訟,指《明報》2009年刊登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涉誹謗,陪審團裁定社評誹謗,但明報指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足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抗辯理由。高院後來裁定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須按陪審團裁決向貝賠償50 萬元。明報昨提上訴,認為社評針對公眾最關心的問題,包括屯門普高班主的身分及球會資金來源,故報章有理由評論。

上訴庭昨押後裁決。代表明報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特別指出,本案將是上訴庭首次就「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適用性裁決,故判決對本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有重要影響。

明報代表大狀黃仁龍﹕判決影響新聞自由

黃仁龍表示,涉案報道並非針對貝鈞奇個人,而是質疑足總的管理問題,他更以鉛水事件作例,指假如有官員向傳媒表示「官員毋須為事件負責」,傳媒當然會繼續追問及提出質疑,但只會針對負責的政府部門,而不是針對個別官員。

黃仁龍續說,涉案期間,當時記者及公眾最關心的便是屯門普高班主的身分及球會資金來源,涉及公眾利益,報章有理由評論,而事實上該社評只是促請監管機構調查涉打假波事件,並非針對貝鈞奇。

代表貝鈞奇的鮑永年資深大律師反駁,明報主筆何文瀚撰寫社評前,未全面參考其他報章的7份相關報道,何在原審被盤問時亦承認沒參考上述有關報道,說明明報未盡力求證。

黃仁龍反駁,何從沒認同在撰寫社評前必須參考上述7份報道,何亦已解釋,已向當時往採訪的記者查詢,加上何無法求證其他報章的報道,故僅採納及相信往採訪的明報記者的說法。

【案件編號:CACV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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