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時未發通知書 高院拒延期補交 律政司出錯 17佔旺藐視案被撤
【明報專訊】律政司今年3月中獲高院批出許可,起訴去年佔旺清場中涉違反禁制令者刑事藐視法庭。惟因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睇漏眼」未有按程序在獲批許可後14天內,發出「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下稱排期通知書),日前向高院申請延期以存入上述通知書,昨被高院拒絕。由於未有按程序於時限內存入通知書,律政司早前獲得的許可亦告失效,令本案17宗刑事藐視法庭起訴無法繼續,高院下令由律政司支付對方訟費。不過,律政司日後仍有權重新展開藐視法庭檢控。
郭榮鏗驚訝低級錯誤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事件罕見,對律政司如此粗疏表示驚訝。他又質疑,律政司如此重視本案,為何會犯下低級錯誤,認為若律政司日後重新提出檢控,或對有關人士不公平。
袁國強:未決定是否上訴
本案涉及17名被指違反禁制令的被告,部分昨要求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被法官周家明拒絕。律政司長袁國強昨在出席行會後得悉裁決,表示現要諮詢獨立資深大律師意見,考慮會否在14天內提出上訴;假如上訴後法庭認為律政司出錯及有疏忽,他作為律政司長一定會接受這個責任,強調現時並非推搪。至於會否重新提出檢控,袁表示再決定是否上訴後才考慮。律政司發言人補充,尊重法庭裁決,有關裁決大致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在相關時限內,律政司是否有需要提交排期通知書;第二部分是若在時限內要提交通知書,法庭應否容許延期。
負責律師「睇漏眼」 隔一月方知
法官周家明宣讀裁決時指出,今年3月2日律政司向法庭申請許可,要求控告17名市民刑事藐視法庭,同月20日高院批出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律政司須在發出許可14天內、即4月3日前發出刑事藐視法庭的原訴傳票及排期通知書。律政司於4月2日發出原訟傳票,但未有發出排期通知書。直至5月,律政司發現漏交文件,故向法庭申請延期補交排期通知書。
判辭指出,負責有關程序的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孫思益在誓章解釋,他一時疏忽,不幸「睇漏眼」未有發出排期通知書,強調是個別情G,因為本案涉及多宗申請。法官接納律政司一方的解釋。
官指規則清晰 法庭無權寬限
雖然律政司一方認為,法庭有權行使《高等法院規則》以外的權力批准延期,但法官認為,有關規則清楚訂明,若法庭批出許可後14天,要申請將原訴傳票排期聆訊,否則有關許可即告失效,法庭無權批准律政司延期補交。此外,法官亦認為,根據上訴庭案例,律政司有需要提交排期通知書,故拒絕延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