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津2000年轉制 毋須交租單
[2015.07.28] 發表
【明報專訊】梁潮炳一方昨求情表示,若事件發生於2000年轉變公務員房屋福利制度後,梁便毋須交出假租單,證明自己延遲半年遷出,以保留申領房津資格。據公務員事務局網頁,2000年6月生效的制度改為非實報實銷,毋須單據即可申請。
按薪酬點年資享不同房津
局方網頁顯示,2000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按其薪酬點及年資享有不同房屋福利。由高級行政主任起(即總薪級表第34點、月入63,095元或以上)的公務員,房津屬聘用條件之一,他們可獲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最多120個月。介乎總薪級表第22至33點或同一薪酬點連續服務至少3年的公務員,則可藉抽選配額領取津貼。至於22點以下公務員亦可參與抽選配額,或工作至一定年資後抽選公屋。
至於2000年6月前的房屋福利制度,不論租津或房津均實報實銷,並設高級公務員宿舍分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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