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中心幹事強吻小五女生 判社服令 官﹕其貌不揚難找異性
【明報專訊】37歲男活動幹事於其任職的青年中心,認識年僅11歲的小五女生後,兩度應女生邀請深夜到對方家中獨處,其間幹事強行濕吻女生,並與她一同睡覺,但沒有進一步越軌行為。女生的母親事後發現二人的親密照揭發事件。活動幹事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昨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昨形容被告其貌不揚,接觸異性的機會低,但接納並非預謀犯案。
兩訪事主家濕吻同睡 沒越軌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指出,被告李家樂(37歲)與女事主的年紀相差甚大,女事主案發時只是一名11歲的小五女生。裁判官直指被告個子小,身高應只有約5呎,「恕我直言,你其貌不揚,報告都有話你自我形象低。你尋找異性的機會低,除非有深度鵅A識欣賞你」。惟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犯案預謀,事後亦感後悔,遂給予被告機會接受社會服務令。
被捕即招認獲輕判
裁判官又指出,案件多次押後以索取女事主的創傷報告,惟女生最終仍然不願意配合,難以了解事件對她的影響。雖然被告的感化官報告不正面,但裁判官認為,被告由被拘捕開始便作出招認,認為他有悔意,遂願意給他一次機會。
男37歲女11 稱視作女友
案情指出,2013年10月,11歲的小五女生於被告李家樂任職的青年中心報讀英文課程,因而認識被告。去年6月7日及10日期間,女生兩度趁母親晚上外出工作時,邀請李到其位於將軍澳的家中作客,其間李兩度於深夜時強行親吻及濕吻女生數秒,事後二人同H睡覺至翌日早上,其間沒有進一步越軌行為。女生的母親其後發現二人的親密照揭發事件。李被捕後在警誡下招認「我有?過」,更稱案發時視女生為女友,事發後感到內疚。
【案件編號:KTCC52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