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客脫非禮罪 高院﹕警非特別可信
【明報專訊】男子在港鐵車廂疑對陌生女子揑臀,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4星期後提出上訴。高院昨頒判辭,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認定警員的證供特別可信,不會針對被告,並指部分證供實不應呈堂,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黃建生被裁定去年3月12日於尖沙嘴站月台非禮一女子。法官彭偉昌昨就上訴頒判辭,指上訴人在事發後未受警誡下,向到場警員先後表示「掂到」及「揸到」事主的右臀,上述口頭招認均不能成為呈堂證據,但裁判官認為警員到場初步調查,不警誡亦無可厚非,容許呈堂。此外,補錄供辭內容僅重錄口頭招認內容,警員又未着被告簽名確認警員記事冊內的口頭招認,故內容均不應呈堂。
官﹕警部分證供不應呈堂
彭官又引述裁判官指出,經衡量控辯雙方事實後,不接受多名警員惡意針對被告。彭官說,多個案例指明警員證供並非特別值得信賴,多名警員可以認定某人有罪,因而以不正當手法令他招認。彭官認為若不接納警員的證供,單憑事主與其朋友的證供,難以肯定上訴人出手非禮。上訴人亦稱,自己有可能因當時人多而意外觸及事主臀部。
【案件編號:HCMA4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