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塘放生違法 最高罰款5萬監禁兩年
[2015.05.01] 發表
【明報專訊】根據本港法例102章30條《水務設施條例》,在水塘放生任何動物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兩年。水務署發言人表示,該署於水塘會加入魚苗,藉此平衡水塘的生態,但市民放生屬於違法,有機會污染水源,水務署會派員巡查水塘,過去亦有提出檢控。對於謝霆鋒及謝婷婷兩兄妹到大潭水塘放生,發言人表示會跟進事件。
發言人重申,所有原水包括東江水和水塘收集的雨水,都會經水務署的濾水廠進行嚴格處理,才供應給市民飲用,符合世衛標準。
更多影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