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女交店員即逃 母棄嬰男友店
【明報專訊】旺角CHIC之堡商場一間時裝店昨發生「太子女」變棄嬰鬧劇。該店舖老闆與同居女友育有5月大女嬰,早前兩人因感情問題分手,至昨午,年僅20歲的未婚母親抱着女嬰到時裝店,把女嬰及一袋嬰兒用品交給女店員,聲稱:「我唔要啦」旋即離去。女店員立即向老闆報告,詎料老闆亦稱不要女兒,店員只好報警,並抱女嬰送院檢驗後無礙。警方事後尋獲女嬰的父母,經調查後相信事件不涉刑事成分,暫列糾紛處理,無人被捕。
據悉,涉事5月大女嬰的父親姓黎(30歲),母親姓張(20歲),黎是數間時裝店的老闆,數年前張女受聘於旺角彌敦道總統商業大廈CHIC之堡商場內分店,兩人相戀及在天水圍公屋同居,張其後辭去工作。
母為前店員 戀上老闆誕女
至去年底,張未婚下誕下女嬰後,女兒隨她姓張;至近期兩人因感情問題分手,黎某搬出愛巢,並同意稍後接回女嬰交照顧。
消息稱,昨午約2時,張女把女嬰及一袋嬰兒用品帶到旺角案發時裝店,其間與相識的19歲姓胡女店員敘舊傾談,未幾張女要求胡代抱女兒。詎料胡接過女嬰,張即時稱「我唔要啦」,當場把嬰兒物品與女嬰留下離去。胡追出時張女已走遠,胡遂致電老闆,即女嬰的父親查詢,但老闆說:「我都唔要啦!」故只好報警,並充當臨時媽媽,抱同女嬰送院檢驗。警員其後根據資料尋獲涉事父母,經了解後相信過程中女嬰沒有危險,初步不涉刑事,列作糾紛處理。
大律師:女嬰交還父親 不涉刑責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涉事母親是否涉及刑責,需要視乎她放下女嬰在時裝店的真正目的及過程,若是想將女嬰交還父親,並有預先通知,一般是不會有罪;但若店員明確拒絕,但母親仍強行遺下女嬰,則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中的「拋棄」,母親或會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香港家庭及事業發展服務訓練總監司徒漢明表示,認為不論原因,也絕不應作出遺棄子女行為;假若父母也不願照顧嬰兒,應聯絡社署求助。最終父母如堅持不要嬰兒,社會會要求簽字同意放棄撫養權及監護權,再為嬰兒尋找合適家庭收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