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東主自行放置招牌屬違規

[2014.12.25] 發表

列治文市府發言人德克爾(Kim Decker)在回應本報查詢時強調,「招牌許可」其實不是新的附例,而是早已行之有年。她稱由於今年中文招牌事件在列市鬧得沸沸揚揚,市議會於是要求市府檢討招牌相關的附例。而市府員工在其中發現有部分商舖東主未有申請牌照便自行放置招牌,所以才展開大規模審查。

德克爾指出,市府要求商舖東主申請招牌許可,目的是為了維護公眾安全,確保放置在店舖外的招牌或燈箱,不會對行人造成潛在危險。她稱張貼在窗戶上的廣告,或是「本日特價」等海報式宣傳,則不算是「招牌」,也不需要申請許可。

德克爾透露,牌照申請費都是一次性的費用,如果商舖東主早已申請過招牌許可,仍被市府上門追錢,只需提供當時申請許可的證明前往市府說明,便不需要再次繳費。但她稱如果商舖東主想移動招牌的位置,或是變更招牌內容,則需要向市府提出申請。

德克爾同時強調,市府並不是向商舖東主「追錢」,這次宣傳行動只是「教育性質」,告知商舖東主必須要申請牌照才能在店外放置招牌。

德克爾說,明年1月1日並非繳費期限,市府也不會在元旦後便發出告票。不過她指「守法是市民的義務」,如果商舖東主堅持不願配合市府的附例,確實有可能會面臨相關懲罰。

市民如欲了解列治文市府的相關招牌規定及細節,可上市府網站www.richmond.ca/busdev/signs.htm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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