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各走極端 疑點利益歸被告
法律專家表示,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威爾遜,因證人供辭大相逕庭下,疑點利益往往歸被告,亦即陪審員認為威爾遜與布朗對峙時「可能」採取自衛行動或「在作為警員的個人權限裏」使用致命武力。
專家指出,美國陪審團機制下,當負責執法的警員涉犯事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傾向尤其明顯,布朗命案證人供辭不一,進一步增加起訴難度。
關鍵問題:使用武力是否合理
正如檢察官麥卡洛克所言,「大陪審團的職責是釐清事實與想像」,不等同於審訊,所以它只能在相信威爾遜有「可能理由」干犯罪行下提出檢控決定。陪審員由始至終要答的問題是:在當時情况使用武力是否合理?
威爾遜曾為開槍辯稱,他認為6呎4吋高、近300磅重的布朗對他或別人構成死亡或重傷威脅。
驗屍證死者有攻擊警員嫌疑
目擊者有人稱最先動手的是威爾遜,有說是布朗,有人初指布朗背部中槍,驗屍報告出爐時卻改口。結果,驗屍報告佐證威爾遜可能自衛:布朗背部無傷,前胸中5至7槍,頭頂有致命傷,顯示他迎向警員有攻擊嫌疑,不是傳聞所謂背向威爾遜或停下來高舉雙手。
「裁決非代表開槍警無做錯」
加州大學歐文分校法律教授切梅林斯基(Erwin Chemerinsky)說:「大陪審團是用來保障『潛在被告』的。在將一個人提堂前,它要確定,檢察官有說服公眾可去執行手令的充分證據。」美國最高法院過往針對警員開槍的裁決多對警員有利,反覆裁定警員有權在阻止罪案或認為自身或別人生命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
刑事辯護律師沙梅爾(Mark Schamel)指出,在美國警員接受的訓練中,若認為某人有致命威脅,不應開槍警告或對方的腳部,而是「向中心射擊,直至威脅消除」,布朗案陪審員也會被告知這些資訊。沙梅爾又稱,這次決定不表示威爾遜是「無辜的」:「大陪審團沒有解釋所發現的東西或對證據作出評語。這僅僅表示,他們沒有找到可能理由,不代表那名警員沒有做過任何錯事。」
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