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法語服務 高院判加航毋須賠償

[2014.10.29] 發表

(渥太華28日加新社電)一對渥太華夫婦起訴加航(Air Canada)﹐理由是航程中沒有法語服務。

最高法院周二裁定﹐加航不必作出賠償。聯邦法院原來判決﹐琳達與米高蒂博多夫婦(Lynda and Michel Thibodeau)應獲1.2萬元賠償﹐但裁定被聯邦上訴庭推翻。

案件涉及2009年官方語言專員接到的4宗投訴﹐有關航班和機場僅提供英語服務事宜。其中3宗投訴與3個不同航班有關﹐分別是多倫多到亞特蘭大、亞特蘭大到多倫多、夏洛特(Charlotte)到多倫多﹐一宗有關多倫多皮爾遜機場發生的事件。加航此前已向兩夫婦道歉。

最高法院以5票對2票的裁決﹐認定1999年施行的《滿地可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僅在死亡?受傷?延誤或行李有關事件中提供賠償。米高蒂博多(Michel Thibodeau)說﹐他不認為最高法院的裁決意味着他們失敗﹐他說﹐此事推進加拿大法語人口的權益。

新民主黨語言評議員戈丁(Yvon Godin)對判決極度不滿。他說﹕「我非常失望﹐我一點也不認同這樣的裁決﹐它是說你違法無所謂﹐只要道歉就行。」

加航發言人塞尼卡爾(Louise-Helene Senecal)說﹕「加航一向重視語言義務﹐盡力使用客戶選擇的官方語言提供服務。」

塞尼卡爾稱﹐加航面對不公平的遊戲規則﹐它需遵循的標準﹐與競爭對手不一樣。她說﹕「假如政府真的認為官方語言那麼重要﹐它應一致對待加拿大所有航空公司。」

加拿大官方語言專員弗雷澤(Graham Fraser)3周前發表年度報告﹐指責特定機構如加航﹐年年違反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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