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 明星代言需先用產品
[2014.08.26] 發表
【明報專訊】內地商家愛聘請明星名人代言產品,增加可信度及銷量,惟明星所代言的商品出問題屢見不鮮。廣告法修訂草案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表明,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代言。
草案又指,倘明星名人等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該草案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電訊業務經營者、互聯網訊息服務提供者應制止發布違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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