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4年可申請入籍

[2014.08.08] 發表

就移民阿偉的個案在新《入籍法》下會否受影響,兩名移民律師均表示,需要清楚知道阿偉被香港法庭判罪的詳情,以及移民部之後公布的詳情,才能確定阿偉是否有機會入籍。

移民律師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申請人不會永遠被禁止申請入籍,根據新法例,申請人要在被定罪的最少4年後,才可申請,但所有在執行緩刑(probation)或被扣押的時間,在計算居住日數時,將會被扣除。

他亦提到,在申請入籍或申請更換楓葉卡的時候,有關的犯罪紀錄或會引起加國政府的注意。

移民律師王仁鐸指,現時尚未知道移民部會否要求入籍申請人提交良民證,但他指:「如真的需要所有申請人提交,做法是非常擾民。因為申請良民證所需的時間不一,而且有些海外的申請人在取得本國居民身分後,便需取消原居地的戶籍,申請良民證亦可能比較困難。再者,如申請人在某個地方逗留少於六個月,亦不會取得良民證,即使他在當地有犯罪紀錄,移民部也無從知道。」

對於永久居民在海外犯罪或會喪失居民資格,王仁鐸表示,條例的確這樣列明,但仍需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如屬小額盜竊等罪名,移民部一般不會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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