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項研究發現,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後第三年,屬投保人自殺風險的高峰期;另外,本港的自殺相關人壽保險索償的投保人,較其他死因索償的投保人,持有較多保單,平均索償金額亦高出三成多。
負責研究的香港大學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總監葉兆輝相信,大部分投保人並非有計劃輕生才購買壽險,但不排除投保人遇上經濟難題時,保險帶來的大額賠償成為自殺一大誘因,建議業界效法日本,將現時12個月自殺「不保期」延長。
15年數據 自殺者持較多保單
由葉兆輝帶領的《自殺「不保期」對人壽保險投保人自殺風險的影響》研究,獲本港其中一間主要保險公司,提供1997年至2011年的人壽保險索償個案詳情。該公司在15年期間接獲1935項索償個案,牽涉1243名已死亡的投保人,當中與自殺有關的索償個案有197項,涉及106名自殺投保人,約佔整體索償個案的一成。其餘個案為因病、意外或自然去世索償個案。
平均索償較其他死因高34%
研究結果顯示,以自殺為死因的索償個案中,投保人手持的壽險份數、索償金額(反映保額)均較其他死因的為高,以平均索償額為例,自殺相關個案為66.6萬元,較其他死因的49.8萬元高出約34%;以索償金額中位數計,兩者更相差五成半。
研究亦發現,與自殺相關的索償個案,最快於買入保單後36日自殺,最長的達20年,自殺風險最高峰是在購入保單後第三年,較其他死因在第三年半屬索償高峰,平均早了半年(見表1)。
對此,葉兆輝表示,從統計學角度,自殺及其他死因相關的索償金額、日期有明顯落差,令人擔憂。他指出,現時本港保險業普遍採用12個月自殺「不保期」,較其他國家如美國、澳洲及日本為短(見表2);他又引述日本近年將「不保期」由12個月逐步延長至36個月,初步發現有助減低因自殺索償保險的個案,希望本港業界亦考慮延長「不保期」,減低投保人在購買保單後,因一時經濟難關而錯誤輕生。
港「不保期」1年 日本3年
事實上,保單結構及設計屬精算師專業範圍,葉兆輝稱,自殺「不保期」風險因素早計算在保費內。就此,他上周與保險精算師及保險界代表會面,參與會面的精算學會會長王玉麟說,基本上同意葉兆輝的研究發現,又認為從技術角度出發,延長自殺「不保期」對保費無大影響,因其他因素如年齡、健康狀G及職業等,對保費影響更大。
保險業聯會行政總監譚仲豪則擔心若一刀切延長「不保期」,可能令真正有需要家屬不獲補償。他又透露,投保人在「不保期」內自殺索償不果情G,現時亦偶有發生,他解釋﹕「如果事主真的因其他個人因素如健康、情緒問題,一時想不開在延長了的『不保期』內輕生,那麼他的家人就不能獲得任何賠償,可能構成更多家庭問題。」譚仲豪強調對任何改善措施持開放態度,但盼平衡道德責任及對家屬保障,將聯同精算師業界作更深入研究。
明報記者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