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修訂的檢控指引,列明檢控公眾集會人士時,要參考終審法院的楊美雲案。2002年一群法輪功學員包括楊美雲等在中聯辦門外示威,包括打坐冥想,後來被控阻街,在高院被定罪。楊美雲其後上訴得直,政府向終院上訴,終院再判楊美雲無罪,並對和平集會定義提出指示。 終院:須考慮和平示威權利 終院判辭指出,若和平示威造成阻礙,法庭衡量有關阻礙是否合理時,必須把和平示威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加入考慮因素,雖然行使示威權利所造成的阻礙不得超越合理界線,但界線的定義亦不可過於狹窄。如在楊美雲一案中,示威者在街道打坐冥想,容許行人經過和進出中聯辦,造成的阻礙實屬合理。 另外,早前一名的士司機因多收乘客5毫子車資,被警方檢控,不過律政司在首次開庭時即撤銷檢控,又指本案性質瑣碎,不宜繼續檢控。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如果根據《守則》,警方一開始便不應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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