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李明慧傷勢可能爭執所致 陳燿陽襲擊罪裁定不成立
【明報專訊】1997年港姐亞軍李明慧疑遭丈夫陳燿陽恐嚇及襲擊,早前審訊陳燿陽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不成立,僅面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康不接納李明慧就受爭議事項的證供,警員記事冊顯示李明慧沒有向警員投訴遇襲及受傷,事件可能是兩人爭執,非單方面襲擊。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故裁定其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被告陳燿陽脫罪後與律師團隊握手致謝,離開法庭時向傳媒說:「多謝關心,法律是公正的。」
李明慧與外傭證供不磨合
被告陳燿陽(58歲)被控今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威脅陳李明慧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並於同日同地襲擊她,對她造成身體傷害。林官於裁判時指,刑事恐嚇罪的爭議在於被告有否恐嚇要殺死李明慧,以及有否使用刀具。雖然李供稱案發時陳從後持刀架在她的頸上,並在放手後揚言要殺死她,惟根據在場的外傭證供,外傭目擊爭執一刻,但她沒有看見刀具,亦沒有聽到恐嚇句子。由於難以解釋兩人證供上不磨合,故裁定刑事恐嚇罪的表證不成立。
外傭目睹爭奪手機沒打鬥
林官續分析指,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表證成立,李在事發後手臂及頸部均有瘀傷,而且外傭目擊兩人發生爭執,惟當日接報到場的警員查問外傭經過,外傭說被告在爭奪李的手機,兩人沒有打鬥;警員亦查問李,惟李沒有提及她遇襲及出現傷勢,警員接獲唯一投訴是報案人無法入屋取回個人物品。林官又指,李的傷勢可能在爭執中所致,負責驗傷的醫生認同李的傷勢琣X爭執的傷勢,到場警員亦有察覺被告有輕傷。由於事件可能屬爭執,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故裁定被告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
李明慧昨日沒有現身法庭,只派代表律師到場。早前李明慧上庭作供時提及正跟陳燿陽辦理離婚手續。
【案件編號:ESCC 224/25】
記者:楊志權
攝影:鍾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