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場拍攝 港台助理暴動上訴駁回 官:相集要全面,何不影晒示威者正面?
【明報專訊】2019年國慶日港島衝突,時任香港電台節目助理在示威現場被捕,經審訊被判暴動罪成監禁4年。被告不服定罪上訴,昨於上訴庭審理。被告在原審自辯表示,當日僅在場拍攝示威,以準備攝影作品集。法官昨日反問,若要準備全面的作品集,何不跑往示威者前方,「影晒佢]正面?」法官指上訴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上訴人梁家樂案發時為港台節目助理。上訴方大律師石書銘表示,梁希望成為攝影記者,以社會運動為題材累積作品;梁當時所攜相機無「zoom」功能,故在現場近距離拍攝。石又指,控方無證據證明梁利用照片鼓勵他人暴動,原審法官裁定梁參與暴動的看法太粗略(broad-brush),定罪不穩妥。
律政司:藉身處現場鼓勵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表示,從照片可見,梁拍攝時和示威者傘陣距離少於一米,即使警方用催淚彈驅散,梁仍在場逗留。劉又說,梁被捕後舉高雙手和大叫「我真係謎v相」,惟控方並非指控梁有具體破壞行為,而是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提出,梁拍攝的照片大部片拍到示威者背面,為何不拍攝示威者正面容貌。石書銘回應稱,梁的部分照片從示威者後方拍攝,亦拍到消防員和上班族,參與暴動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石又指,如今看來,梁不應該置身暴動現場,「佢唔應該鶣蛂A但亦都唔應該坐(被告欄)後面」。
潘官表示,即使梁無示威裝備在身,不等於無參與暴動;因上訴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駁回定罪上訴許可,3個月內頒布判辭。梁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 78/24】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