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銀行技術高管性侵罪成 上訴指陪審員與法官均有錯
所列理由不成立上訴庭維持原判
【明報專訊】華裔男子趙某被判性侵犯及非法禁錮一名中國女留學生罪成,但他認為審訊時有陪審員對被告人有偏向,而法官又未能及時糾正檢察官的煽情陳詞,故向安省上訴法院申訴,但上訴法院的法官則判定,這不屬於上訴法院的職權範圍,因此駁回趙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受法庭禁制令所限,這男子用化名趙某,他是加國某全國性大銀行的技術部門高級職員,他在多倫多市擁有不止一處房產,他自己只居住一間房,而把餘下的房間都出租給大學生。
趙某的租客中有一位中國女留學生,在多倫多市的某所大學就讀,2016年入住趙某的出租房。
女學生稱,她租下房間後不久,幫趙某整理了一些他來不及拿走的物品並幫趙某帶回他的住處。趙某邀請女學生留下共進午餐。午餐後,當女學生正在洗碗時,趙某從後面接近她並抱住她。
女學生說遭毆打強姦 被告則辯稱雙方同意
雖然女學生再三要求他停下,但趙某卻將她抱進臥室將其強姦。在這一過程中,女學生還遭到趙某的毆打。事後女學生擔心自己會懷孕,兩人一同去到附近藥店購買了一些避孕藥。
而趙某則向法庭聲稱,兩人發生性接觸是雙方都同意的。據趙某稱,女學生不但在他家吃午餐時和他調情,而且之前來他家拿房門鑰匙的時候就有調情的舉動。
那天吃完午餐後她洗碗時,就要求趙某來看一個破裂的杯子,藉此拉近兩人的距離。之後女學生抱怨肚子痛,要求到他的臥室躺下。
當他們兩人並肩躺下後,女學生稱疼痛是因為經期痙攣而引起,於是抓住趙某的手伸向她自己的隱私部位,讓他幫她按摩。而女學生也替趙某寬衣解帶,用手和口來實施性行為,之後趙某的精液沾到了女學生的私處。
被告指女學生手口並用 否認曾經進行陰道性交
趙某否認與女學生有陰道性交,並聲稱他購買藥片和其他物品,是為了幫助原告解決痛經的問題。
之後女學生聯絡趙某,說她需要一台新電腦。趙某提出把自己的iPad送給她,女學生認為這個提議是趙某對之前性侵行為的補償。
而趙某則聲稱,他向女學生提供iPad是因為對方告訴他,她是一名窮學生,買不起電腦。到最後那台iPad也沒有送給女學生。
當晚女學生與朋友談及此事,之後便撥打911電話報警。警方對她進行了身體檢查和問話,第二天就逮捕了趙某。經過審訊,陪審團裁定趙某犯有性侵害和非法禁錮罪。
一審判決之後,趙某提出上訴稱,一審法官在選擇陪審團、回答陪審團問題、結案陳詞、引導陪審團理解性侵犯和同意概念時都有犯錯。安排給趙某的法律援助律師根本不頂用,令他無法提出各種證據,例如他聲稱的藥店錄影被警方篡改等等。
趙某稱,他當時認為其中兩名候選陪審員,會因其自身的職業背景,對女學生產生潛在的偏向心理。但一審法官最終都還是決定將這兩人列入陪審團。
對此上訴庭法官認為,一審法官在陪審員挑選過程中的確有一些程序上的錯誤,但不會造成偏見。對於偏見的擔憂必須是合理的,理由必須充分。衡量的標準是,一個知情的人,在現實和實際地審視問題,並經過深思熟慮後得出結論。
最高法院的舊案判決都認為,個人之前在性暴力領域的經驗或工作本身,並不會導致此人無法公正地判決性侵害案件。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存在偏見的情況下,一審法官沒有理由認為那兩位候選陪審員會漠視他們維護法律的誓言,不遵從一審法官的指引,也就沒有理由將他們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對於結案陳詞中檢控官用了不少煽情的、有利於女學生的陳述,雖然一審法官做出了糾正,但指派給趙某的法律顧問聲稱,這個糾正不夠及時。
對此﹐上訴庭法官則認為,一審法官的糾正「及時、必要且適當」,多次提醒陪審團要「堅持證據」,其做法並無差錯。
鑑於以上理由,上訴庭法官駁回了趙某的上訴申請,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