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門列家暴8類證據標準
【明報專訊】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及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其中,列明適用於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訊、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等8類證據。
涵錄音短訊電郵等方式
「央視新聞」昨報道,《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8類輔證證據還包括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鑑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紀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