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罪脫再認罪 理大生囚33月

[2024.11.14]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暴動,案發24歲的理大男生於中大暴動首案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處理。案發事隔5年,男生昨在區院承認暴動罪,辯方求情指本案特殊,原審期間還未存在現時常用的終院暴動案例等;法官李慶年認同反修例案件需時演變成今天的法律原則,但這不足以減刑。考慮到上訴歷時3年,原審後「延誤及波折」打破被告恢復自由的期望,給予五分之一認罪減刑,判囚2年9個月。

辯:中大首案欠先例

官認同但不足減刑

被告李俊皓(現29歲)在中大修讀時因抑鬱症而未能畢業,及後康復,他去年在理大修畢地產及建設測量學士,任職社福機構項目助理。案情指被告袋內紙條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一定會贏,Johnny Lee」。

辯方庭上求情稱,被告2021年7月原審被裁定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相隔9個月再被捕,辯方並非覺得控方和警方「壞心腸」刻意延誤,不過被告有進修更生。辯方另稱,被告是次及早認罪,建議減刑25%至30%,李官一度稱上訴庭說法似乎「乾脆叫我判佢有罪」。控方指出,本案不是重審,而是續審,依案例應減刑20%以下;李官表示不可盲目跟從案例,否則「堅離地」。控方同意被告與審訊途中改認罪的情G不同,無爭議上訴出現「波折」。

控:應按續審原則減刑

官:不可盲目跟從案例

李官判刑時羅列近年區院暴動案,指成年被告的量刑基準為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他分析本案前夕二號橋發生暴動,翌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屬有預謀;當時逾百人衝擊警方,有人擲汽油彈燒蚅筏制服及盾牌,是加刑因素;而且暴動維持13分鐘,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李官續稱,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襲擊,但其裝束和行徑明顯到場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及挑戰警方;宏觀刑責程度屬中至嚴重,個人罪責則屬低至中度,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歷3年上訴波折 減刑1/5

對於辯方指原審尚未有「盧建民案」等案例,李官認為不能以今年案例來量度當年案例,但這不足以減刑。李官留意到律政司2021年上訴,惟一年後才呈交案件呈述草稿,李官再三要求控方正確引述判決不得要領,以至需要開庭,此時同案被告上訴已判決,而上訴庭今年方就本案判決。李官指被告原判無罪,上訴應盡快提出,而涉案「延誤及波折」有別於一般檢控延誤,影響更生;被告除了獲認罪減刑,他亦因節省公帑及良好紀錄減刑3個月。

中大二號橋兩案有7人暴動等罪成早前被判監3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另一暴動罪脫的男生就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兩個月,據悉已離港。

【案件編號:DCCC 362/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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