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32萬購鎮屋自住 租客拒搬 新業主流離失所逾3月才收屋
執達吏到場執行驅逐令 租客才不情願地離開
【明報專訊】咸美頓一棟鎮屋的租客早在今年3月已接獲業主發出的驅逐通知,但直至法庭委任的執達吏在今年9月26日執行安省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LTB)發出的驅逐令,方才不情願地離開,整個過程歷時6個月。
在此期間,該棟出租鎮屋已易手,新的業主因無法遷入而流離失所,被迫睡在汽車內或朋友家的沙發上。
該棟鎮屋位於咸美頓的Ellis路上,新業主名叫阿斯加爾(Ayesha Asghar,圖),她原先在科技行業工作,但早前失業。她動用自己的積蓄和遣散費,斥資32.5萬元購買了這棟鎮屋自住。搬入日期是6月6日。然而,因鎮屋原先的租客拒絕搬離,仍然失業的阿斯加爾被迫睡在自己的汽車內或朋友家的沙發上,她除了花費數周的時間來等待在LTB舉行的聆訊,別無選擇。而在該棟鎮屋易手之前,前業主早在今年3月已向租客發出了驅逐令。
LTB在今年8月2日下令租客在9月16日前搬離該物業,在阿斯加爾同意免除租客近1萬元的欠租後,租客同意了這一決定。然而,租客最終食言了,沒有在雙方同意的日期搬離。
即便在本周四(26日),當一名執達吏到場執行驅逐令時,租客依然沒有做好搬遷的絲毫準備。執達吏在與租客幾經交涉後,最終同意租客可在本周五上午8時前開一輛貨車返回。根據《住宅租賃法》的規定,在執達吏執法後,屋內的物品必須在72個小時內交給租客。
租客隨後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一名租客說,除非以書面形式確認,她的物品將在周五上午仍在原地,否則她不會離開。
阿斯加爾說:「我一輩子的積蓄都在那棟房子裡。」她還威脅說:「在我獲得書面確認前,我不會去任何地方,我會站在這裡,我會在這裡搭個帳篷。」
租客謝菲爾德(Kimberly Sheffield)在接受採訪時說:「她(阿斯加爾)一開始就不應該購買出租物業。」當記者反問說:「為什麼不呢?房子在市場上出售,她打算自住。」謝菲爾德回答說:「那你就買一個個人物業。」
直至本周四下午4時左右,在租客們離開後,阿斯加爾才得以給鎮屋更換了門鎖,並開始查看屋內的情況。屋內堆滿了雜物和垃圾,但她要等到本周末,才能開始清理物品和展望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