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舞弊判囚 歐頌賢上訴得直撤罪
【明報專訊】2019年於區議會選舉出選中西區落敗的獨立候選人歐頌賢,涉以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他人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兩項在選舉作出舞弊行為罪成,判監4個月兩周。
歐頌賢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昨日頒判辭指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歐干犯兩罪,下令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惟歐的行為屬自招嫌疑,故不作訟費命令。
官指免費活動未提選舉
惟歐行為自招嫌疑
上訴人為歐頌賢(47歲)。控方於原審時指,歐聘請業餘表演者在街頭唱歌及請人在街上設攤位教授書法班,現場放置易拉架印有歐的資料,歐亦派發和選舉廣告相同的傳單。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梁嘉琪沒充分考慮關鍵證據,而裁定表演和書法班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的用意是誘使選民投票給她,例如忽略了書法家沒有為歐拉票,而且沒證供顯示歐知道義工呼籲市民投票給她。
姚官在判辭指出,從案發片段可見,歌唱表演者只說希望為大家帶來快樂,而書法家教小朋友執毛筆寫下「學業進步」,亦教歐書寫「馬到功成」。兩次活動未有提及選舉或投票事宜,歐在網上僅稱盼透過歌聲和文字「帶點正能量畀大家」及「抒發情緒」,並感謝市民支持。
姚官認為歐在敏感時段舉辦活動確實有自招賄選之嫌,但街頭表演和室內音樂會,或邀請知名歌星獻唱的免費招待不同,歐不能限制街上人來人往的市民逗留,更重要的是兩次活動並無拉票,縱然附近擺有直幡,歐正如會面紀錄所言,她藉此提高其知名度。姚官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後,認為難以作出唯一推斷,指歐的意圖必然是誘使選民投票予她。
【案件編號:HCMA 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