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通過 金管局:可疑交易報告要求不變
【明報專訊】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供的可疑交易報告表格顯示,報告人要填寫該宗可疑交易的披露原因,選項之一為國家安全法。警方回覆查詢時未有透露涉及國安的可疑交易報告數量。被問到《基本法》23條通過後有否跟進工作,金管局稱,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國際標準及金管局要求並無改變,會一如以往和金融機構、執法機構及相關持份者保持溝通,不時檢視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界議員陳振英表示,金融機構主要留意交易模式、金額及頻率等作出報告,相信可疑交易報告上升與國安法的關係不大;議員吳傑莊亦估計國安相關報告所佔比率未必多。
可疑交易報告表格除了國安法,其他披露原因包括涉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不過情報組在網頁表示,即使不清楚有關金融活動與何類罪行有關,但發現有可疑活動指標,仍應舉報。
可疑交易指標包括大額或頻密的現金交易、「掉頭式」交易、帳戶只暫放存款等,而涉及空殼公司、離岸金融中心所註冊的公司、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及賭場的交易亦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