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署特區護國安機關具體協調 林定國:未計劃定附例列明
【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其中列明是為更有效實施《港區國安法》,包括有關駐港國安公署職責條文。至於哪些職責需透過附例規定,律政司長林定國昨日舉例,國安法要求國安公署與特區政府維護國安的機關建立協調機制,但未訂明具體運作,如何各司其職、在各自法律範圍內行事等,但他強調目前沒計劃為上述例子訂立附例。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港台《星期六問責》強調,附屬法例是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認為有助法例有效實施,當局考慮後認為「有道理」,遂加入相關條文,「並非政府主動諗檭媰儱Q加多(條款)」。林定國在同一節目指出,主體法例通常只列明原則性的問題,舉例當局若與主持人建立溝通機制,「究竟是每日通話一次、每兩天交談一次,還是電郵」,主體法例一般不會列明,亦非即時有定案,因此給予特首及行會空間細化操作,令整部法律系統有效實施,亦是附例的「中心思想」。林定國在有線新聞《有理有得傾》強調,設附例的目的是「更有效實施」,即在實際操作及細節上,有清晰條文方便工作時「有規有矩」。
強調主體例附例不加強管傳媒
在國安法下,國安公署職責也包括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非政府組織、新聞機構等的管理和服務。鄧炳強強調,「當然不會」加強對傳媒管理,提到國安法實施至今3年多,亦未對傳媒採訪作任何規管,「主體法例沒有,附屬法例更加不會有」。林定國補充,23條立法特別列明有關人權保障的條文,目的是再次強調,令市民明白當局是「有決心亦真實地尊重新聞自由」,籲社會毋須擔心有關附例的條文太廣泛而藉此收窄新聞或言論自由。
至於日後若需訂立附例,當局會否參考為《版權條例》訂立附例時諮詢公眾,林定國和鄧炳強均表示需視乎情G。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