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質疑練錦鴻未認真審視辯護 裁未獲公平審訊 示威者撤罪
【明報專訊】2020年初有示威者在油麻地擲汽油彈,女侍應早前被裁定縱火等罪成,判監34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昨獲裁定上訴得直,惟須繼續還押,以待處理應否重審。上訴庭判辭指被告自辯時,原審的區院法官練錦鴻多次表達意見,最極端的一次是被告情緒不穩哭泣,練官稱「畀紙巾佢,請繼續回答問題」,拒絕暫時休庭。上訴庭表示,很難不懷疑原審法官是否認為證據確鑿,所以根本毋須顧及審訊觀感,亦沒有認真審視辯護理由。
明報記者
上訴人林天詠(案發時19歲)早前上訴指區院法官練錦鴻在審訊有重大欠妥之處,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昨在判辭考慮多項上訴理據,裁定林未獲公平審訊(見表)。
案件原涉6名被告,各被控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罪,除林天詠之外,其餘被告認罪。上訴庭表示林受審前,同案認罪被告答辯的案情提及林;一般認罪者的案情都會隱去別人姓名,本案主控「卻奇怪地沒有跟隨」。上訴庭稱除了控方有責任,不代表練官沒有可供別人質疑之處;練官經驗豐富,理應知道一般做法。
質疑是否「刻意逆荍P例而行」
對於練官曾解釋,提前處理認罪者有助簡化流程,上訴庭明言無法明白,此解釋反而令人覺得,「經驗豐富、應該知道哪個做法更好的他,是不是因為什麼理由刻意逆荍P例而行」。
上訴庭又指出,練官不時向控方證人自行發問,情G維持約10頁和20頁錄音謄本的時間,控方只能間中插入幾句。上訴庭形容,練官反覆查問警員和證人,卻在林天詠自辯時「給人一定的反差感」,多次即時批評林的證供,「不是每次都批評得很有道理」。
質疑早認定證據確鑿 無顧觀感
上訴庭提及在證據和事實上,辯方結案享有最後發言權是極其基本。本案而言,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練官要求雙方就「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則提交書面陳辭,控方最後的回應卻只有一段和法律有關。上訴庭表示,當控方沒有守好界線,而練官沒有給予辯方補救機會便定罪,令人懷疑練官是否覺得「不聽辯方也罷」。
上訴庭稱,將上訴理據逐一分拆,應不足以動搖定罪,不過把它們放到一起,很難不懷疑原審法官是否認為案件證據確鑿,林天詠抗辯純屬浪費時間,所以無顧及林對庭審程序的觀感。雖然控方證據較強,上訴庭仍裁定林未獲公平審訊,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案件編號:CACC 184/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