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闖立會 王宗堯4人暴動罪成 兩記者「未能否定正採訪」罪脫

[2024.02.02] 發表
王宗堯(右)昨與女友一同到法院聽取裁決,暴動罪成後他在庭上一度雙眼通紅及低首拭淚。(李紹昌攝)
被告吳志勇(紅衣者)昨裁定暴動罪成,即時還押候懲。(李紹昌攝)
案發時同為記者的被告黃家豪(左圖)和馬啟聰(右圖)脫暴動罪,另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則成立,法官批准兩人繼續保釋。(楊志權攝)

【明報專訊】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要求所有人撤離大樓,示威者繼續佔領及闖入會議廳大肆破壞。事後警方起訴14人暴動等罪(見表),藝人王宗堯與另外5男不認罪受審,區院法官昨日裁定王與另外3人暴動等罪成立,判辭提及王在會議廳擁抱示威者及拍向對方肩膊,行為意圖明顯;另外兩男案發時分別是城大學生記者及網媒記者,法官以不能否定兩人是在立法會採訪而裁定罪脫。案件押後求情,定於3月16日判刑。

王宗堯在定罪後一度雙眼通紅及低首拭淚,其後向旁聽席上女友舉拇指及作擁抱手勢。他與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被下令還押;黃家豪與馬啟聰只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而獲准保釋,黃家豪在庭外就暴動罪脫稱「我諗其實一開始都就清白,只係件事擾攘4年幾」。

押後求情 3·16判刑

同案另有8名被告早前已承認相關罪名,分別是因初選案還押的劉鬖J及鄒家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羅樂生、畢慧芬、潘浩超、沈鏡樂及范俊文。8人昨日也到法院,法官將14名被告分成兩批,分別押後至2月6及21日求情,一併於3月16日判刑。此外,辯方因應何俊諺患有精神病,獲准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評估頒醫院令的可能。

暫委法官李志豪於判辭稱,王宗堯辯稱一心想把充電器交給不知名的記者才進入立法會,李官批評王證供不盡不實,說法只是砌詞,有新聞片段拍攝到王在會議廳舉動,他一進場有示威者向他做出雙手合十手勢,他與非記者衣著的男子交談,以及臨離開前轉身望向一名示威者,對方點了頭,王上前攬了對方一下及拍向對方肩膊。

官:王攬示威者意圖明顯

李官質疑,若王宗堯只是一心想交接器材,他和示威者交談及打招呼多此一舉,G且王與示威者擁抱及拍肩膊,明顯想表達支持及鼓勵,進入立法會意圖明顯就是要支持暴動。李官提及他沒忽略王是藝人,此身分可能引伸對他不利的揣測,即王可憑自身知名度引起示威者關注。但李官稱「他是否藝人也好、知名度高低也好,或許只是一名無人認識的普通市民也好」,基於上述分析已可推論王宗堯藉身處現場以協助及鼓勵暴動,裁定暴動罪成。

另3人推林鄭畫死守立會抬鐵馬

判辭續稱,何俊諺被拍攝到於立法會將時任特首林鄭月娥的肖像畫推倒,狀似宣泄不滿;吳志勇在會議廳向傳媒表示打算死守立法會,更承認直至最後一刻才被「手足」抬離會議廳;林錦均招認與其他人用鐵馬衝擊立法會大門玻璃。李官裁定3人均暴動罪成,林錦均另有刑事損壞罪成,何俊諺另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至於時任城大編委記者的黃家豪及時任《熱血時報》記者的馬啟聰,李官稱兩人於庭上道出當日採訪流程,呈上他們在立法會內攝錄的照片與影片,由於不能否定兩人採訪說法,裁定二人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見另稿)。

【案件編號:DCCC606至610/20等】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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