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專供出租單位改建鎮屋 原租客拒搬 新業主無法入住
【明報專訊】安省劍橋市的3名買家在新冠疫情期間,分別在相同的時間購買了相同社區內的鎮屋單位,但他們在購房交易完成後無法搬入新居,原因在於新居內原有的租客拒絕搬走,並受到了安省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的保護,以至業主無法驅逐租客。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如果業主擁有的物業是有租客的,業主可採用安省住宅租賃法中的第48條或第49條來獲取一份業主自用或N12驅逐令。
然而,安省住宅租賃法中有一個很少用的條款,那就是第51條,其阻止了業主以自用為由將租客驅逐,並永久性地保護租客的使用權。上述第51條僅適用於在1998年後改建的共管柏文單位以及在1986年前專供出租的建築物。
密西沙加市的居民Roland
Shehaj在2022年4月花費了48.5萬元,購買了安省劍橋市Parkview路的一個3睡房的共管鎮屋單位。但他很快發現,因該鎮屋單位是一個建築群的組成部分之一,該建築群是從出租單位轉化為共管鎮屋單位的,他無法遷入他的新居,因為原先租住該單位的租客拒絕搬走。
儘管Roland Shehaj已榮升業主,但他的一家5口現仍不得不每月花費2,000元的租金租住密市的一個兩睡房柏文單位,但與此同時,他還要為劍橋市的鎮屋單位繳付每月2,100元的房屋按揭貸款,他的租金收入只有每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