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有片為證帶充電器予記者 王宗堯闖立會案明年判

[2023.11.12] 發表
被告王宗堯(右)昨日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審,他早前出庭自辯時表示,2019年7月1日晚他是應傳媒請求,將充電器帶入立法會會議廳後交予一名記者,其後離開現場。(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辭。辯方指出,有客觀證據證明王為了將充電器交予現場記者才進入立法會。辯方強調雖然王曾經向在場者「拍膊頭」,但沒有「兄弟齊上齊落」等鼓勵示威者的意味,純粹是友善表現。至於部分被告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辯方認為秘書處職員無權發出所有人撤離立法會之命令。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日作裁決。

6名受審被告依次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及林錦均。當中黃及馬另外否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辭稱,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控王參與暴動,環境證據亦薄弱;現場片段拍攝到王將充電器交予在場記者,客觀佐證王的說法。辯方又稱,王擁有知名度,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理念,當他進入立法會時一定會引人注目,但控方不能舉證王曾作出任何暴動的行為。雖然王曾向他人「拍膊頭」,惟辯方強調純粹是友善表現,不能以此檢控王。

同案首被告稱學生記者身分採訪

代表首被告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稱,案發時黃以學生記者的身分進入立法會採訪。針對該「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當日立法會主席僅指示秘書長陳維安發出「紅色警示」,沒有明言要撤離所有人員,而且警示性質屬勸喻。其後陳向秘書處轉達指示,但當秘書處職員發出警示後,內容卻包含「所有人必須立即撤離立法會大樓」,故辯方認為秘書處職員無權作出撤離命令。

潘續指,即使撤離命令成立,對象亦不包括記者。控方列舉黃一系列不遵守秩序行為,包括兩度闖入立法會大樓,及翻動屬於立法會的基本法小冊子。潘重申黃以記者身分進入大樓,當時他年輕,可能經驗尚淺,才仿效他人拍攝及翻動該小冊子。

另一被告稱精神分裂

何俊諺的代表大律師亦稱,何於案發時受到精神分裂症在內的不同精神疾病影響,控方須證明他犯罪意圖。其餘被告的代表沒有補充陳辭。

【案件編號:DCCC606至610/20等】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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