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毆車長案辯方:事主證供異當日紀錄
【明報專訊】休班男警涉於城巴員工休息室襲擊巴士司機,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表證成立。辯方結案陳辭稱,本案是事主「一對一」的指控,事主前日庭上供稱被人毆打的情節並未見於案發後到場的城巴稽查員和警員的紀錄,兩者出現分歧,使休息室事件變得可疑。裁判官聽畢陳辭後押後至10月12日裁決。
被告劉驍璋(48歲)被指今年1月8日在小西灣巴士總站城巴員工休息室襲擊郭福基(57歲)。控方案情稱,當晚被告一身酒氣,在上址要求車長協助他找回遺失在巴士的手機。其後被告將事主拉入休息室,見事主欲報警,遂毆打對方。事主供稱,到場警員偏袒被告,將事件定性為兩人互毆,事主在警員威嚇下同意和解了事。
倘事主被傷 不會於問話不提情節
控方不作陳辭。辯方陳辭說,城巴稽查員的紀錄是被告推倒事主致其受傷;到場警員則稱兩人互推後倒地。辯方表示,稽查員和警員是根據事主說法才會有以上紀錄,惟事主證供與紀錄出現分歧,質疑若事主遭傷害,不會於問話時不提及被打情節。而且基於本案背景,事主可輕易編造警員互相包庇的說法。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7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