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解散陪審團準則 法院准毒案被告上訴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去年審理一宗販毒案時,因認為陪審團經一日半退庭商議後,仍不明白案中的主要爭議,最終解散陪審團。重新選出的陪審團一致裁定西非籍被告販毒罪成,判監22年3個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出錯,解散陪審團令他蒙受不公。上訴庭認為法官應在什麼情G下、基於什麼理由解散陪審團,涉及重大的司法程序問題,周一批出上訴許可。
西非貝南籍上訴人Fadonougbo Frejus Lezin於2020年2月1日乘搭由南非約翰內斯堡來港的航班,被香港海關截停時鞋內搜出含806克可卡因的粉末。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周一(18日)頒判辭批出上訴許可。判辭提到,案件在2022年5月20日開審,6人陪審團在6月9日退庭商議,商議一日半未能達至有效裁決。
原審法官指原陪審團未理解案中議題
「有責任解散 別無他選」
其間陪審團問法官,應依賴被告由法文翻譯為英文的供辭,還是英文再譯為中文的供辭,以及需否考慮被告是否知道他帶備的物品在香港是違禁品、他會否因語言不通而在不公平的情G下錄取口供等。此時控方關注問題「令人擔憂有陪審員完全不明白」整宗案件,認為陪審團應從被告將可卡因藏在鞋內,推論他是否知悉這是違禁品。
當時法官胡雅文考慮陪審團經長時間商討仍未能達至有效裁決,提出的問題又顯示他們仍未能理解最基本的原則和案中並不複雜的主要議題,故她「別無他選」,有責任解散陪審團,否則恐引致不公。新選出的7人陪審團重審案件,並在7月21日裁定被告一項販毒罪成。
上訴方爭議胡官不應在第一次審訊解散陪審團,律政司一方則質疑上訴庭無權干預解散陪審團的決定,而且即使解散的決定有錯,亦不影響後來的第二個陪審團公平地判被告有罪。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認為爭議涉及重大的司法程序議題,包括何謂陪審團退庭商議的恰當時長、在何情G下可以解散陪審團、法官可否基於陪審團提問的性質和內容而解散陪審團、判斷的準則為何,遂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