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工工會:生活習慣簽約前應達共識 宗教行為無礙工作不應阻
【明報專訊】平機會網站顯示,《種族歧視條例》下的「宗教」本身並非種族,但某些與宗教有關的要求可構成間接歧視。印度尼西亞移民工人工會主席Sringatin回覆本報查詢稱,一般情G下,外傭與僱主簽訂僱員合約前,雙方會先就生活習慣達成共識,如外傭如何在僱主家中繼續信奉其宗教,故只要外傭的宗教行為不影響職責,僱主不應阻撓或終止合約。
Sringatin表示,對穆斯林而言每日「禮拜」是強制儀式,倘某一天無法履行儀式,他們會感到為難及產生罪疚感;同樣對於自幼習慣佩戴頭巾(hijab)的婦女而言,在港工作期間被迫除去頭巾亦會感不舒服。
Sringatin又說,工會支持本案申索人在香港、即一處擁有反歧視法例的地方,爭取她作為人、穆斯林及勞工的權利。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回覆本報時表示,爭拗出於生活習慣差異。如外傭與僱主就衣著有爭議,有些情G僱主會自掏腰包為外傭添置工作時穿的便服,外傭得益亦會欣然接受;外傭在自己房間內進行宗教儀式是其自由,但若在客廳等公用空間則不妥。
容馬珊兒分享她多年前與一名印傭的對話經歷,對方曾稱不怕要為僱主處理豬肉,因對方相信其信仰中的主會明白「份工有咁嚜搨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