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罵火人原脫罪 夫婦改囚5周 官:現場情緒高漲 言論如「火上加油」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言指罵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涉案夫婦原審時裁定無罪,惟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至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裁判官林希維昨裁決指出,現場聚集者情緒高漲,兩人的說話猶如火上加油,「無論政見為何,兩人的行為應該被譴責」,裁定兩人罪成,各判囚5星期。
葛珮帆轉述事主稱刑期太輕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刑期太輕,擔心阻嚇力不足,並在網上轉述事主李伯回應;李伯也認為判囚5周太少,難給他一個公道,又希望盡快把當年作案的兇手繩之於法,讓公義得到彰顯。
女被告陳海雲(現37歲)及男被告鄺耀文(現43歲)昨聞判後向親友點頭。本案的呈述上訴由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發還至原審裁判官林希維重新考慮。林官開庭時表示,經審視張官的法律觀點,以及考慮當時的社會環境,認為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可能導致事主或在場人士使用非法武力。
林官引述張官的判辭指出,本案發生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因政見產生衝突時有發生,而事發前已有人和事主對罵,挑釁事主「你係咪想打」。林官提到,男被告曾向事主說「你走啦,中國人」,引起事主走近;從那一刻開始,事主或在場其他人就威脅使用非法武力,反映兩被告的言論猶如火上加油。
林官又稱,辯方曾形容事主「空有一把口」和不會訴諸武力,但根據片段,事主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總括而言,林官表示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為預防性質,由於被告行為能造成實際及迫切的風險,足以證明兩人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裁定兩人罪成。
控方花16月草上訴文件 接納減刑
庭上透露,本案發生至今3年9個月,其中律政司花了16個月草擬呈述上訴文件(見表)。控方在庭上表示,律政司並非故意疏於跟進呈述上訴,團隊成員要處理「海量級」的反修例案件,包括上訴、 刑期覆核和暴動罪審訊等,「希望法庭體諒」。控方又稱,接納兩名被告受到案件困擾可獲減刑。
辯方稱喧嘩無關點火 申保釋上訴被拒
辯方求情稱,本案經過多番波折,兩名被告折騰多時,「又上又落又等待」,希望法庭酌情減刑,而且本案不涉及向防線丟水樽、辱罵警員等情節,比起同類型案件的性質較輕微。辯方強調,事主被點火一事與兩人喧嘩無關,「火從邊度薄H個火唔係佢]搞出薄A佢]只係最尾忍唔住鬧多兩句」,冀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林官判刑指,案發時社會氣氛惡劣,事主被黑衣人打傷,兩被告接下來挑釁事主和叫嚷,行為應受譴責。林官認為,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採納6星期為量刑起點;由於控方在呈述上訴的階段有所延誤,可以減刑一星期,兩人各囚5星期。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兩人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ESCC2586/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