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性侵未成年少女 證屬真愛獲減刑
【明報專訊】台灣高雄市一名男子去年在網上結識一名未成年中學女生,雙方其後開始交往,卻被發現藏有對方裸露照片,甚至曾經一同前往酒店等。台媒周日(27日)報道,橋頭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男子被判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信號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名成立,考慮被告客觀上有堪可憫恕之處,故判兩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案情指,從事園藝工作的郭姓男子去年年初結識當時未滿14歲國中少女「宛兒」(化名),由去年7月至同年8月2日多次引誘對方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照片,另在女方住處附近猥褻少女,甚至一同前往酒店開房,最終被宛兒母親發現。
當落網後,郭男承認犯行。法官在法院審理期間發現,宛兒在學校遭受欺凌,亦與家人生活屢有摩擦,郭男不僅是少女男友,更扮演類似「心靈導師」角色,包括多次勸阻對方勿再自殘等,可見被告真心付出陪伴,並純為滿足自己性慾,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