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鐵工圖搶槍囚7年 官駁回上訴:重判在所難免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有人「起飛腳」踢警員圖搶犯,同場的31歲紮鐵工人被指企圖搶走警員霰彈槍,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連同認罪的非法集結及襲警,合共判監7年,為區域法院可判處刑期上限。他不服刑罰提上訴敗訴,維持原判。上訴庭昨頒判辭補充理由,指本案在大規模社會騷亂期間發生,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因此也在所難免」。
上訴人謝信誠(31歲,紮鐵工人)前年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成,2019年10月13日上訴人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他在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3罪分別判監7年、2年及1年,同期執行。
稱搶槍為保護自己及他人 官不同意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在判辭指出,警員X在案發時的動作均是抵禦性,沒有提槍和瞄準,不同意上訴方指上訴人搶槍是為保護自己及他人,認為他到達時同案被告已脫身,所以他揮拳和嘗試搶槍,目的明顯是要「傷害警員和奪取警械」。
至於刑期是否過重,上訴庭認為即使沒有使用武器搶劫只涉及肢體暴力,亦可以判上4至5年;另考慮上訴人在「踢保」後犯案,有潛在的法律程序在身仍再犯案,總結7年刑期「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 250/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