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阻差案 控:考慮不止涉反抗時間
【明報專訊】去年元朗朗屏h居民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記協主席陳朗昇被指場外拒絕出示身分證及與警員爭執,他否認阻差辦公等兩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辭。針對辯方稱陳朗昇與警員接觸時間不多於30秒的說法,控方認為,法庭應考慮整體證據及被告行為以作定論。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至9月25日裁決。
42歲被告陳朗昇,否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及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26781;及阻礙她執行公務。陳續准保釋等候裁決。
控方昨陳辭時,反駁辯方書面陳辭中的說法,指法例沒定明警員需要不斷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才構成控罪元素,法庭應考慮自警員接觸陳,直至陳被捕之間的整體證據。辯方依賴書面陳辭,庭上沒補充。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警方收到情報,指有人鼓吹媒體和居民到場表達訴求,評估會發生混亂,故派員到場戒備。當時陳打斜過馬路、左手按荓應U,警員認為他打算示威,故作截停。其後陳情緒激動,未有依從命令出示身分證。警員勸告無效,終將陳壓向牆邊以作拘捕。
【案件編號:WKCC 33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