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
【明報專訊】行政院昨天(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及其樣態,且分層級加重權勢性騷擾行政及刑、民事責任,包括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最重可罰一百萬元,以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處三年徒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據了解,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擬在下周臨時會處理,力拚七月底三讀修法。
立院臨會處理 拚本月底三讀
聯合報報道,蔡英文總統昨晚在臉書表示,希望透過這次全面性的修法,可以讓更多人意識到這類行為的嚴重性,並尊重每個人對身體的自主權,讓社會更友善也更安全,也希望能盡早完成三讀。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說,修法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採跨領域、跨專業、跨部會聯防方式,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防治網絡,邁向性騷擾防治的新世紀。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莊瑞雄表示,只要行政院把法案送進立法院,朝野政黨很快就會形成共識,這是回應外界的期待。國民黨團則「加碼」,盼在臨時會時更完整處理性平相關法制,黨團書記長謝衣鳳說,除性平三法,也將針對跟蹤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提出修法草案。
政院性平相關修法草案明訂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其次為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社會形態則歸在性騷法處理;同時擴大範圍,軍警院校及矯正學校也納入性平法適用。
過去對僱主為性騷加害人的處置未有規範,這次修法將僱主納入;主管若涉性騷為一般權勢性騷擾,僱主或機關首長為性騷加害者則為特別權勢性騷擾,並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害人不服僱主調查結果,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其調查裁處。
對於權勢性騷擾加害人,修法採「層級差別處罰」,新增民事賠償性懲罰,一般利用權勢性騷,賠償金額為法院判定的一至三倍;特別權勢性騷如負責人、校長,則為三至五倍。僱主如為性騷加害者,行政罰為一萬至一百萬元、權勢性騷罰六萬至六十萬元、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則為一萬至廿萬元。刑事方面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
完善保密規定 延長申訴時效
這次政院修法,各部會將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以識別化的資訊;簡化申訴流程一次申訴,以及外部監督職場性騷事件;同時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申訴的特別時效。
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兩年,自事件發生起五年;權勢性騷是知悉事件起三年,自事件發生起七年;若性騷擾在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可為成年後三年;僱主性騷可在離職後一年內申訴,超過十年不受理。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相關修法第一階段措施將於立院三讀後施行;第二階段涉及宣導、建制資料庫等,暫定在明年三月八日婦女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