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片配《榮光》 青年辱國歌罪成 官:判監可能大
【明報專訊】現年27歲男子前年將劍擊選手張家朗於奧運頒獎禮奪金片段,配上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後發布至YouTube,他否認一項侮辱國歌罪,及一項侮辱區旗罪的交替控罪,昨日被裁定侮辱國歌罪成,成為首宗侮辱國歌行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裁判官屈麗雯於定罪後稱,涉案影片有近10萬次點擊、數百則留言,被告發布後沒有主動刪除,任由影片於網絡流傳,令侮辱國歌行為具延續性,下令被告還押至7月20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但告誡他很大可能判監。
裁判官在裁決中亦接納一名警署警長具有《願榮光》研究者的專家證人資格(見另稿),引述對方觀察指歌曲始於2019年反修例事件期間,兩者互有關聯。控方案情指報稱無業被告鄭榮進將一段名為「張家朗奧運男子花劍牌頒獎禮(榮光版本)」影片,上載至個人YouTube帳戶;《願榮光》是眾所周知的示威歌曲,宣揚解放香港及革命,毋須歌詞,其音樂已象徵該些意思。
裁判官裁決時說,控罪指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而《國歌條例》下指明「侮辱」定義,即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官指被告佯不知《榮光》意義
留拍掌旁白聲 反映故意改歌
被告被捕後聲稱自己「二次創作」,他不清楚《願榮光》背後意思,認為歌曲動人悅耳才剪接入影片中。裁判官指這只是開脫藉口,說法自相矛盾,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如專家證人指《願榮光》常見於反政府的示威遊行中,與「光時」口號並用,有多段YouTube影片記錄相關情節,而被告稱《願榮光》取材自YouTube,故認為他不可能對歌曲無知。
裁判官又稱,被告其後在警誡下稱涉案影片由他發布、創作及加入《願榮光》音樂,可視為入罪招認。被告於涉案影片標示為「榮光版本」,將《願榮光》代替國歌,但保留拍掌聲及旁白聲,反映他故意為之,挑選國歌部分修改。
稱剪接損國歌尊嚴 網傳延續侮辱行為
裁判官亦反駁辯方指《願榮光》並非本案關鍵爭議之說法,指奧運頒獎的榮耀歸於國家及所屬運動員,典禮只容許播放國歌,被告將頒獎片段的音樂剪接成《願榮光》,屬於損害國歌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加上影片流傳網上,公眾能夠隨意觀看,裁定被告侮辱國歌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攝影師,又指他在審訊時盡量節省法庭時間,額外審期源於控方突然要求新增專家證人,以及該專家就過往紀律問題須再討論控方案情。
湯家驊:罪成主因改國歌 未必助禁《榮光》
至於案件會否影響律政司入稟禁制傳播《願榮光》一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本案裁決未必代表法庭判斷《願榮光》的歌詞屬分裂國家,罪成主因應是改編國歌歌詞本身有問題,「無論改咩歌詞都係犯法」,故案件對申請禁制令「未必有幫助」。
【案件編號:ESCC 13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