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商贈機電署工程師電話 官信出於友誼裁無罪
【明報專訊】44歲機電署註冊承辦商董事涉向一名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贈送一部智能電話,並為對方支付電訊服務費,被控4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觀塘裁判法院昨日裁決。裁判官劉綺雲信納被告贈送電話出於友誼及答謝工程師借錢周轉,加上被告公司不會直接向機電署投標,裁定罪名不成立。
涉2.4萬 辯稱答謝借錢
被告何志權(44歲)是利和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及長盈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兩公司案發時同為註冊電業承辦商。何被控於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提供款項共約24,000元。該款項為謝的電訊服務費及一部智能手機的費用,而手機其後亦贈予謝。
官指無直接投標關係
劉官裁決時指出,被告的公司不是直接向機電署投標取得工程,而是經承辦商分判工程,承辦商是否投標或中標,不是被告或其公司可控制。
劉官亦引述被告在與廉政公署錄影會面中的解釋,謝聲德曾經借錢給他周轉,被告為答謝送電話,「當係識個朋友,大家交流」,財政紀錄亦顯示被告每月向謝還債,琣X被告解釋;證供亦顯示對被告而言電話不算貴重,有時也會提供員工使用,反映他性格疏爽,送電話不足為奇,信納被告基於友誼及感激送贈,裁定無罪。
【案件編號:KTCC 19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