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終極上訴 爭議行使記者角色非明知故犯 官質疑律政司方再收窄查冊範圍
【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罰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提上訴至終院,昨日開審。上訴方力陳蔡玉玲僅行使記者監察社會角色,而且在節目中提及曾向署方查冊,可見她不知違法。律政司一方重申新聞調查不屬交通有關事宜,被法官質疑一再收窄查冊範圍,令被告墮入法網。法官押後頒布判決。
蔡:本案發生已是新聞界最惡劣情G
蔡玉玲昨到庭旁聽,散庭後表示本案發生已是新聞界最惡劣的情G,以她所知有傳媒機構不允許記者查車牌,若最終敗訴,「只能覺得好遺憾」。她稱判決將考慮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之間的平衡,並釐清現行法例下,政府有否賦權傳媒查冊,抑或一刀切把傳媒排除在外。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上訴人蔡玉玲一方提出兩項法律議題,首項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長可否因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拒絕提供車輛證明書;次項為如署長可拒絕,應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特別是上訴人就牽涉道路上使用車輛而做新聞調查。蔡亦爭議她被裁定「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僅3目的可選」 上訴方:非本蚢H法目的陳述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辭認為,雖然條例列明就「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包括私家路)的使用,以及為其他相關的目的」而訂條文,但「車輛與道路的使用」不一定指道路上使用的車,法庭應更廣泛詮釋含義。張官問,若申請人用假名,當局應否拒絕申請;陳說署長有權問申請目的,若用作犯罪,署長可拒絕申請。陳亦提到申請人填寫資料時可供剔選的查冊目的只有3個,認為非本蚢H法目的而作出陳述,署長便不應拒絕申請。
林官關注應如何兼顧私隱問題,陳稱須視乎個案情G,本案車主以公司名義登記,不涉私隱。霍官問,若報道名人與他人有染的消息該如何處理,陳說此情G下,上訴方會處於弱勢,惟傳媒有監察社會角色,舉例調查官員擁多輛車,與收入不符。上訴方重申記者查冊由來已久,節目中列出獲得資料的方式,蔡亦以真實身分行事,反映她非明知故犯。
代表律政司的答辯方則指新聞調查不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的活動。林官問到,如參與調查的是警方又應否獲准許,答辯方認為應視乎性質是否與交通有關,法定機關如警方查冊目的或是索取更多與交通意外有關的資料,而意外當事人亦可透過此渠道考慮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答辯方:虛假陳述否 非單憑查冊行為而論
至於律師查冊是否符合要求,答辯方稱法律代表可去信署長解釋申請原因,重點是否屬虛假陳述,不能單憑查冊的行為而論。李官聽罷質疑,答辯方一再收窄查冊的申請範圍,以使被告墮入法網(cutting down the scope of the statement so as to catch the accused)。答辯方重申,對「交通及運輸事宜」唯一合理詮釋不包括新聞調查,任何人均會如此理解。
【案件編號:FACC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