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限被定罪並判監後始可斷糧 停職8年警察仍可領薪惹議
警局局長籲賦權嚴懲安民心
【明報專訊】在安省解僱一名警察極其困難,一名被帶薪停職的警員在8年間一直在領取薪水,直到去年才被安省省警警司解僱,但他正在上訴,目前該警員仍未被解僱,而且仍在領取薪金。
安省警局局長協會(OACP)呼籲省府下放更多權力,使警察部門可更有效地解僱被定罪的警察。
根據安省省警和法庭的紀錄,警員雷德蒙(Jason Redmond)在2017年至2021年間被指控犯下的近20多宗嚴重刑事罪行,包括性侵一名失去意識的女子而被解僱。
雷德蒙被解僱後仍留在工資單上,因為他正在對解僱令提出上訴,聲稱「解僱是不適當的嚴厲懲罰」。這個過程可能會持續數月或更長時間。關於雷德蒙對其解僱的上訴的單獨聽證會定於6月舉行,而性侵女子的案件將在4月14日開庭定罪。
安省1990年的《警察服務法》(Police Service Act)規定,只有在警察被定罪並被判處監禁的情況下,才能停止支付薪金。
安省省警專員Thomas Carrique說:「自從雷德蒙被定罪以來,省警要求解僱令立即生效,但處理警察不當行為的仲裁人拒絕這樣做。我知道這不僅讓公眾感到不安,也讓我們自己感到不安。」
安省警局局長協會執行董事麥奎爾(Jeff McGuire)表示,安省各地的警察局長一直在游說,希望從省府獲取更大的權利來解僱警察和無薪停職已超過了15年。
洛里埃大學(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研究警察監督的犯罪學家沃森(Patrick Watson)說:「任何人看到這種情況都會感到厭惡,政府有必要作出回應。」
2019年,福特政府通過了修訂後的警察立法,將賦予警察局長權力,把一些面臨嚴重刑事指控的警官解僱,但4年後的今天還沒有生效。
安省總檢察長柯茲納(Michael Kerzner)表示,政府正努力與警方和其他協會討論該法律條款,並打算在今年年底或2024年初使該立法生效。
特倫特大學(Trent University)的警察研究員和犯罪學助理教授Erick Laming﹐支持局長有更大的權力解僱或無薪停職,不應利用像雷德蒙這樣的特殊案件來矯枉過正。他指出,在面臨刑事指控或公眾投訴時,警官應享有無罪推定和正當程序。
Aaron Zhang,Local Journalism Initiative Repo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