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改控罪 官指不公 藏萬用刀前消防員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一名消防員被指於2019年10月發生示威集結的晚上向便衣警心口「批肘」,其後被搜出萬用刀。他前年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脫,但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及後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律政司主張修改原本罪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現階段才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平,加上案中無證據證明上訴人管有工具意圖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因此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蕭於2021年5月25日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3個月,同日獲批保釋等候上訴。蕭被定罪後已辭退消防員一職。
本案是在終審法院就首宗藏索帶罪成案作裁決後,所提出的上訴案。當時終審法院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適用特定非法用途,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
非法用途工具改「攻擊武器」 官:若早知改控 原審答辯或有異
上訴方陳辭時先指出,涉案工具的主體是一把鉗,有別於一般的瑞士軍刀設計,因此應該定義為萬用工具,而非萬用刀。
律政司一方昨日主張修改原本「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變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維持上訴人罪成。惟上訴方認為做法不公平,因為如果上訴人知道會改控罪,或會在原審期間採用不同答辯方法,例如以休班消防員身分,自辯解釋為何攜帶涉案工具。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表示認同,指被告本來的職業有別於文職工作,或會選擇出庭解釋涉案的「鉗」是否具有工作用途。
官:未證「意圖傷人」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指出,沒有證供指當晚發生任何打鬥或傷人事件,而且示威者用刀傷人的情G罕見,故無法推論上訴人有傷人意圖。張官說示威現場常見使用雷射筆或投擲硬物,而非用刀傷人,加上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涉案物品為「警民對抗時用」,張官認為「警民對抗」與傷人意思上差距甚遠。
張官聽罷雙方陳辭之後,認為現階段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平,如果一早表明將爭議傷人的意圖,上訴人會有不同的抗辯方向;至於是否發還重審,張官表示,由於案中無證據證明上訴人管有工具意圖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辭。
【案件編號:HCMA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