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上訴駁回 獄中過年 官斥悔意一般非盡早認罪 刑罰須阻嚇
【明報專訊】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承認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還押候判。他隨即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同日再認罪,被判監18日等。他不服刑罰上訴,昨被高院駁回,須即時服刑,意味他在獄中過冬至、聖誕和新年。法官判辭斥上訴人認罪答辯反覆顯示悔意一般,更指他「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認為須判阻嚇性的刑罰。
法官陳仲衡判辭指原審的考慮和分析正確,已平衡各相關不小心駕駛罪量刑的因素,以達至公平裁決;原審非憑空臆測,而是有足夠事實基礎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楊明(41歲)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並無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故有不可能性。
原審臚列案底 反映明顯沒汲教訓
陳官又認為原審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案件汲取教訓,並詳列其案底(見表)。陳官直言過往法庭對上訴人的輕判,明顯不能有效警惕上訴人不可酒後駕駛。陳官認同原審指「本案沒有導致傷亡,純屬僥倖」,不能因本案沒造成傷亡作為輕判理由。陳官同意律政司一方陳辭指上訴人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故須判阻嚇性刑罰。
官認同駕駛態度差 沒傷亡純屬僥倖
陳官續稱,原審以上訴人盡早認罪而給他三分之一量刑扣減,是大有商榷餘地。陳官重申本案鐵證如山,上訴人認罪答辯反覆,「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且一度推翻自己的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陳官斥上訴人改變認罪答辯是他的決定,但他已是成年人,認罪答辯的反覆表現,理應反映於認罪的刑罰扣減,原審的判刑沒原則性的犯錯或明顯過重,遂駁回上訴。
翻查資料,本案由2020年11月提堂至今約兩年,楊當年承認兩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化驗,獲裁判官鄧少雄裁定罪脫,但就他承認的控罪還押候判。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即以錯誤提供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楊其後再認罪及被判囚,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MA 5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