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契案黎囚69月 官轟以傳媒作傘 「如每天偷竊持續10年」 指地位令科技園投鼠忌器

[2022.12.11] 發表
法官批評,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作「保護傘」,讓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佔用工業h處所,明顯以其傳媒大亨的地位令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資料圖片)
黃偉強患有聽障,候判期間他一直獲准保釋,昨天被判入獄。(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h處所違契案,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黎昨天在區院判監5年9個月,黃則判監1年9個月(另見稿),黎另被頒下取消資格令8年及罰款200萬元。法官陳廣池列6項加刑因素,稱黎有計劃、有組織欺詐,如同每天偷竊並持續10年,批評黎利用傳媒機構「保護傘」行事,明顯以其傳媒大亨地位令科技園更「投鼠忌器」;又說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就他遭檢控指這等同攻擊新聞自由。黎的律師團隊表示需進一步考慮會否上訴。

黎聞判平靜 律師:考慮上訴否

被告黎智英(75歲)和黃偉強(61歲)聞判表現平靜,黎智英女兒則神情哀傷,散庭時有旁聽者向黎智英道「生日快樂!」黎、黃分別被指1998至2020年間向科技園隱瞞違契使用駿盈街8號處所,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及或力高顧問獲利,或令科技園蒙受不利。

對於辯方稱力高只佔用處所面積0.16%,沒違背報業用途,陳官反駁,辯方錯誤理解欺詐罪嚴重程度,若有第四權的傳媒機構容許未領牌公司佔用處所,豈非濫用傳媒形象的「保護傘」犯案,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這正是加刑考慮,因黎智英和壹傳媒在本港具一定社會地位及擁護者。

不涉珚菻H 6加刑因素

陳官對黎智英提出6點加刑因素,本案不涉及破壞誠信,但首罪橫跨17年多,力高在簽租契前已進駐處所;力高作為黎的私人公司可獲租金優惠,不會被逼遷;黎的私人開支可當作力高營運開支,力高對他有私人利益。

而且,陳官推論另有10間事後遷出的公司亦沒申領牌照;黎不是一人犯事,是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地欺詐,有如每天偷竊1000元並持續10年,累計365萬元,罪責較一次偷走款項嚴重;力高沒列於處所水牌,科技園職員巡查多次未能發現。

陳官就涉案長達21年多的兩項欺詐罪,以監禁5年及3年為量刑起點,顧及到總刑期原則遂判監6年,黎智英沒求情,因他同意不少案情減刑3個月,終判囚5年9個月。欺詐罪最高判囚14年,區院最高可判7年。

按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黎智英被裁定可公訴罪行成立,陳官頒令禁止他擔任公司的管理事務,雖然辯方稱對黎影響不大,但陳官仍頒下8年「取消資格令」。根據法例,區院頒布「取消資格令」最長為10年。

陳官提到有財務報告顯示,力高2008至2020年所付租金共約119萬元,並推論力高由1998至2008年亦需繳租。以力高原應支付乙級寫字樓租金計算,它涉案期間節省約205萬元租金支出,下令黎罰款200萬元。

官:科技園自讓權利待改善

陳官判刑後稱,科技園職員在本案是「反主為客」,權利拱手相讓,任由承租人的指使巡察處所,甚至因應承租人提供不盡不實的資料撰寫報告。陳官稱,黎明顯以其傳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認為科技園不能以「以和為貴」為主旋律,有改善之處。本報就判辭向科技園查詢,截稿前未獲回覆。

【案件編號:DCCC 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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