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舞者屬僱員 勞處擬職安例控僱主 涉無買保險報工傷 舞蹈公司創辦人:「個人」非阿Mo僱主

[2022.11.12] 發表
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嚴重意外發生逾3個月,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共舉行9次會議,昨日發表事故調查報告。文化體育及旅遊局長楊潤雄(左三)表示,考慮到調查結果,認為事件中紅館租用人違反了紅館租用條款中的部分規定。圖左起為勞工處助理處長陳家禮、勞福局長孫玉菡、楊潤雄、康文署助理署長李子俊、專家顧問林超雄。(林靄怡攝)
政府專家顧問林超雄解釋,左圖負責懸吊屏幕的鋼索明顯出現金屬疲勞,「會見到斷口一支支好整齊」,而右圖更見結構「變晒型」,被護繩器壓住摩擦「搓圓撳扁」。(林靄怡攝)

【明報專訊】外界關注MIRROR演唱會受傷舞蹈員包括李啟言(阿Mo)的受聘形式及勞工保障,經調查及諮詢律政司後,勞福局長孫玉菡昨稱,確認相關舞蹈員是以僱員身分參與演出,勞工處會考慮檢控其僱主,即舞蹈公司,及演唱會處所佔用人,包括承辦商及製作公司;又指舞蹈公司沒為舞蹈員買勞工保險及沒呈報工傷,會按法例採取行動。

另擬控製作公司承辦商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已審視舞蹈員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等資料,並作刑事調查,指律政司參考終審法院2006年一宗重要判案原則,當中臚列決定僱員屬自僱或僱員的大原則;根據大原則並結合證據,勞工處認為所有證據顯示相關舞蹈員是以僱員身分參與演出。勞工處會循《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考慮檢控僱主、即聘用舞蹈員的舞蹈公司,及處所佔用人包括承辦商,考慮他們有否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僱主有否提供安全工作系統,將嚴肅跟進,「很快」決定是否檢控。另外,孫表示舞蹈員的僱主沒呈報工傷,也沒為僱員買保險,勞工處會根據條例向舞蹈公司「採取行動」。孫未有正面回應是否需要求涉事承辦商藝能和協興隆停工。

StudioDanz創辦人稱政府無聯絡

何方聘請「係好tricky的問題」

兩個政府消息向本報確認,勞工處調查後認為阿Mo的僱主為舞蹈公司StudioDanz。本報昨日致電StudioDanz,創辦人韓錦濤(Angela)向記者多次強調,「personally(個人)」並非聘請阿Mo參演MIRROR演唱會的僱主,反問 「你有冇見到演唱會謝幕寫住Angela Hang?」,並稱 「你要find out(查出來) ,你證明唔到我係定唔係」,又稱自己認識參與MIRROR演唱會全體24名舞蹈員,「有曮Y我蠷ル矷v。被問及StudioDanz或哪間公司聘請阿Mo,她稱「呢個係一個好tricky(刁鑽)的問題」,並指政府無就演唱會事件聯絡她。

被問檢控大國文化MakerVille否孫玉菡稱會檢視證據

被問是否控告演唱會主辦單位大國文化及MakerVille,孫玉菡昨沒正面回應,指演唱會處所佔用人要確保人員安全,包括承辦商、製作公司,要斷定什麼情G下向什麼人採取行動則視乎證據,檢視後有需要會向場所佔用人提出檢控。

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秘書張惠婷表示,以「假自僱」形式參與表演工作於舞蹈行業極普遍,部分參與短期表演製作的舞蹈員甚至不會獲得合約,雙方只求盡快完成工作,「舞蹈員不用供強積金和報稅,公司不用負僱傭條款和『4.18條例』(連續性僱傭合約)」。她表示,很多舞蹈公司不會為舞蹈員買保險,有舞蹈員自行購買保障自己,工傷通常亦不呈報,不少舞蹈員不知相關權利。她認為,當局應考慮立法強制要求公司或製作單位為舞蹈員提供僱傭合約,以免有公司利用法律漏洞。

假自僱普遍 工會倡立法強制提供合約

勞聯主席、選委會界別議員林振昇關注,可能很多與阿Mo情G相似的舞蹈員同被視為自僱而缺乏勞工保障,勞工處應主動跟進,打擊「假自僱」,因過往不少僱主為逃避支付強積金供款等權益而拒絕承認僱傭關係。他認為如有承辦商涉嚴重錯誤或屢犯不改,當局可考慮設停賽機制或黑名單,提高阻嚇。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阿Mo除了可向被捕的承辦商職員民事索償,亦可向承辦商及演唱會主辦單位民事索償,倘被捕人刑事案無入罪,並不影響民事索償,後者門檻較低。

另外,文體旅遊局長楊潤雄昨日表示,調查認為租用人違反紅館租用條款部分規定,包括第15條列明租用人須提交使用場地建議的準確詳情,惟是次提交有關電子屏幕重量資料明顯不準確,誇大懸吊電子屏幕鋼索安全系數;第16條列明租用人要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證實及檢查懸掛搭建物或器材工程由熟練人員妥當進行,惟屏幕墜下證明有關裝置並非「安全穩固」。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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